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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018/2025-22895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 / 通知
发布机构: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 生成日期: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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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开云(中国)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宁财规〔2025〕2号 关 键 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绩效;   ;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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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5〕2号

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各市属集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开云(中国)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市国有资本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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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1日

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开云(中国)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预算企业,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由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所办的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当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推动全面覆盖。符合征缴条件的各类型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国有资本权益。

(二)支持企业发展。优化支出结构,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产业强市,引领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强化协同效应。推动与一般公共预算的协同、衔接,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保障能力,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加强绩效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探索开展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推动预算与绩效融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会同相关预算单位提出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比例建议;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规定,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工作,审核、下达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缴款通知,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方案,编制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议;

(六)下达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七)按规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八)全面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监督、考核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政策,以及改革发展规划;

(二)组织其监管(所属)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并进行审核,编制并提出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方案;

(三)组织和监督其监管(所属)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督促其监管(所属)预算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指导、监督、考核其监管(所属)预算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六)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国有资本决算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核算,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自监控、绩效自评价等,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下列收入:

(一)利润收入。以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10%提取)后,按照相应比例征缴。

(二)预算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包括市级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照国有股权比例应当分配的股息红利。

(三)预算单位取得的市级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

(四)预算单位取得的清算净收入。包括市级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按照国有股权比例应当分享的企业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前款第一项收入来源,建立健全分类分档规则、动态调整机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预算单位结合企业发展功能定位和市场化转型情况,提出企业分类和征缴比例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前款第二、三、四项收入来源,应当全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条 预算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原则上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水平不得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收益上交水平。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类似表决机构,下同)决议。

第十条 市属国有金融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金融机构应交利润,在股权归属的预算企业中单独列报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条 对于年度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不足10万元的微利预算企业和确实有困难的功能类企业,可以通过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按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是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用于支持市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弥补改革发展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主要是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专项审计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财力保障,强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项主要用于增加市属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提升市属金融机构资本实力,协同支持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应以资本性支出为主。预算企业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增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股权变更,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本金注入后形成国有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照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级政府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第十 预算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计划,于10月底前报送预算单位。报送的资料包括: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应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测算明细,预算支出项目、依据、方向、用途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和当年财力情况,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预算单位对预算企业报送的材料组织审核后,按照预算控制数,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方案,于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申报、审核;市级金融企业由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审核、汇总;市级文化企业由市文资办组织申报、审核、汇总;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所办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汇总。

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基本情况;

(二)预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按照项目提供政策依据、支出标准、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 预算单位、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全市产业导向和国资国企相关管理规定;

(四)项目要素信息规范、完整、准确。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可行。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和实施期限。

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发展进程等情况,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根据政策导向、财力测算,区分轻重缓急,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批复预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预算企业批复预算,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二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由预算单位负责监督上缴,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市级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缴款通知,于当年5月底前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并附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预算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并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缴款通知,在实际取得收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

(三)预算单位取得的市级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应当在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并附批准文件、产权(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缴款通知,在实际取得收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

(四)预算单位取得的清算净收入,应当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并附开云(中国)实施清算的文件或者决议、清算人或者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缴款通知,在实际取得收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收入,应当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附相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年度预算已经明确到项目的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预算资金。

年度预算仅明确到方向的支出预算,由预算企业细化项目要素后,报预算单位审核,由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预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由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的,应当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并按照申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具体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任务已经完成,尚未使用的预算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缴回市级财政。项目实施当年未完成的,原则上可以结转一年使用,逾期作为结余资金缴回市级财政。缴回资金涉及预算企业资本金的,应当履行注册资本核减手续。

第二十 预算年度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预算单位、预算企业开展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预算企业应当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根据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际上缴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并报送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国有资本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具体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预算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重点关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三十 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接受市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 预算单位应当将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情况,纳入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 预算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和审计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拖欠、挪用、截留、私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各区(园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宁财规〔2020〕3号)废止。

解读文件《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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